长沙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6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用于确定就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正式文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就业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学校声誉和毕业生权益,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印制与发放

1、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及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翻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空白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原则上在学生实习前发放给学生本人,各院(系)根据学生实习时间安排以班级为单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3、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统招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定向生与委培生未经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不能自主择业,不予发放就业协议书。

4、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人一套,不得转借,不得重复发放。

5、对于出国、升学等不需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在离校前将就业协议书退还给就业指导中心。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

   2、“学校基本情况”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填写和涂改;

   3、“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意见”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4、“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由各(院)系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毕业生情况”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字迹清晰。毕业时间、专业名称、学制、学历层次需与学信网上毕业生个人信息一致;培养方式填非定向;

   6、“用人单位情况及人事关系办理”由接收单位或接受单位上级部门填写完整,签署意见后并盖章;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由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商定后填写、并签字盖章。

   8、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各留一份,另外两份交至就业指导中心。

三、就业协议书的换发、补发

就业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全,避免解约。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换发、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解约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属于毕业生提出解约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并退回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填写《长沙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补)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毕业生所在院(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毕业生携带解约函、院(系)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换发手续。

(5)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材料后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新就业协议书注明“本协议书为解约换发件”;

2.遗失补办

就业协议书遗失后,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毕业生填写申请表;

(2)毕业生所在院(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于每周三将申请表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周五在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3)毕业生于第二周的周五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新协议书中将注明“本协议书为遗失补发件”。

3.就业协议书更换

就业协议书不慎污损,需要换发新协议书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毕业生填写申请表;

(2)毕业生所在院(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污损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更换。

四、违纪违约行为处理

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应严格做好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每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到位,同时应加强毕业生的诚信教育。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若发生以下行为,其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由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派遣资格:

1、将本人就业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的;

2、谎报就业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同时和多家用人单位签约的;

5、不按解约程序办理,恶意违约,单方面解约并导致相应不良后果的;

6、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7、其他给学校声誉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附件1: 长沙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补)发申请表 (1).doc